熱門文章

好友搶走未婚夫罵她「賤女人」太超過?剛好,但小心構成毀謗罪

我喜歡此文章,請分享

clip_image002

這篇是幫一位網友報仇的故事,雖然最後還是判決有罪,但是,我祝福她。


「被告請陳述答辯要旨。」法官問。

「我認為我無罪,寫這些文字剛好而已。檢​​察官起訴我很沒道理,換做是他,也會這樣做的。」她還是很不服氣。

被告對面的檢察官微微一笑,沒有答腔。

「您是否在去年的臉書上對您前男友的女性友人,指名道姓說她『搶走我男友,跟他不只一次上床,還在臉書上公然恩愛,簡直就是賤女人。』等字句?還把她的照片貼在臉書上?」

「有。」她驕傲昂首。「這是我寫的。」

「您這樣的行為可能會涉嫌加重誹謗罪,您願意認罪嗎?」法官語氣很溫和。

「我不願意認罪,因為他們的行為真的很過分。我跟我男友都論及婚嫁,而這個女人,竟然還是我的好朋友。他們怎麼可以對我這麼殘忍?」她的情緒有點激動。

「但這是兩件事,您的男友並不是您的配偶,縱然他們有發生過性關係,您也沒辦法主張通姦罪,更不能在公開的場合中,以文字辱罵這位小姐。」法官不厭其煩的解釋給這位被告聽。

「總之我不認罪,我要傳我男友出庭作證。」她說,擦乾臉上的眼淚。

「您想要證明什麼事情?」法官很好奇。

「我要證明我沒有罵錯人!」她還是很倔強。

法官嘆了口氣,「這應該與本案無關,不過我還是請問檢察官,對於被告聲請傳喚證人有無意見?」

「沒有意見。」檢察官的回答,讓在場的人都驚呆了。一般而言,檢察官對於被告傳喚證人,都不會很友善。

「喔?你支持被告傳喚這位證人?」法官也很有趣,繼續追問檢察官原因。

「我認為傳喚這位證人,對於法院考量犯罪動機,有正面的意義。」他說。

「正面的意義?」法官自言自語,「這理由我還是第一次聽過。但既然檢察官不反對,那麼本院應該會在審判期日傳喚證人到庭作證。」

「被告真的不考慮與被害人和解嗎?」法官關心的再問一次。

「奪夫之恨,損友之害,無法和解。」她這時候竟然還能說出這十二個字。

三個星期後,法院再度開庭審理,前男友與她的「好友」一起出庭,狀極甜蜜。

「被害人既然到庭,兩造可以和解嗎?」這位法官再度親切的詢問兩造。

「不可能!」兩造竟然異口同聲。

法官也感到很無奈,「那麼請被告詢問證人。」

「請問證人,你跟我交往的過程中,有劈腿過嗎?」被告看了一下抄在紙條上的問句。

證人遲疑了一下,「我可以拒絕回答嗎?這跟本案有什麼關係?」

法官看了一下被告,「您要不要說明一下這個問題跟本案的關連性?」

「這就是我罵那個女人的原因!」被告平靜的說。「請證人不要說謊,會有偽證罪的問題喔。」

法官示意他回答。

他咬牙,「有。」

「幾次?」被告追問。

「忘了。」他簡單回應。

「忘了,真是好答案。你有跟我的『好朋友』上床做愛嗎?」她特別在「好朋友」三個字加強語氣

「有。」他垂頭喪氣。

「被害人說,你曾對她說,我在床上表現很差,還是她比較好,你有這麼說過嗎?」被告問。

「有。」他回答得有氣無力。

「好的,我沒有問題了。」被告滿意的說,「還有,我認罪。」

法官驚訝的說,「你不是不認罪?」

「我不認罪,是因為我覺得他從頭到尾都不承認他講過這些話、做過這些事情。現在既然他承認,我只覺得我應該連他一起罵才對。」她輕描淡寫的說。

旁聽的現任女友奪門而出,留下滿庭的錯愕。

我想收到最新的有趣新聞,請按讚!

Copyright © 2018 · 閱●動漫 · 重要聲明